2025.05.16
律师研究|美国留学生境外刑事风险识别和危机应对(下)

近年来,赴美留学的中国学生数量持续增长。据美国国际教育研究所(IIE)发布的《2024 美国门户开放报告》和中国教育在线阳光留学等数据显示,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分布广泛。

 

下列的美国各州拥有众多知名高校,吸引着大量中国留学生前往深造:

加利福尼亚州国际生总数约为 135,130 人,中国学生比例高达 33.6%;纽约州国际学生总数约为 106,758 人,中国学生人数最多,比例高达 33.9%;马萨诸塞州国际学生总数约为 55,447 人,中国学生比例为 32.4% 。

 

对于留学生而言,海外求学生涯充满了各式各样的挑战,生活习惯的巨大差异、学业上的繁重压力等问题时刻考验着他们。然而,境外刑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更为严重。

 

在学业方面,一旦触犯法律,可能会被学校开除,如密歇根大学的两名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张某,因擅闯美军基地被捕,最终被学校开除;也可能无法完成学业,像佛罗里达大学涉嫌跨国走私的中国留学生郑某,面临美国司法部指控,被学校禁止进入校园,毕业前景堪忧。

 

在未来发展上,犯罪记录会影响签证和就业资格,持有 F-1 签证的留学生犯罪,可能会被移民局撤销签证;申请 OPT 和 H-1B 签证时,有犯罪记录也可能导致申请受阻,且美国雇主招聘时进行背景调查,若发现求职者有犯罪记录,很多会拒绝录用。所以,了解并应对境外刑事风险对留学生至关重要。

应对和化解刑事危险必须掌握的法律常识

介绍完在美国可能会触犯的刑事法律法规,留学生们也要懂得如何应对刑事危险,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一)总体注意事项

1、日常行为规范

熟悉所在州的法律和学校规章,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参与社交活动时,保持理性,避免因冲动行为引发刑事风险。

 

2、遇到执法时的应对

保持沉默: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你有权保持沉默,避免供述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案例支持: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警方必须在拘捕时告知嫌疑人其沉默权和律师权。

请求律师帮助:无论是否清楚指控内容,第一时间要求律师协助。

 

3. 预防性法律意识

签署文件谨慎:如合同、租赁协议等,确保完全理解条款。

避免法律误解:如涉及知识产权、税务申报等,咨询专业人士。

 

(二)沉默权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与经典案例: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米兰达规则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被羁押的被告在审讯期间所做的任何陈述,只有在执法人员在审讯开始前告知被告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且被告明知、自愿、明智地行使或放弃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作为证据被采纳。

 

(三)美国刑法体系

美国刑法体系以联邦和州法律为基础,注意以下两点:

 

1.犯罪意图(Mens Rea):

许多刑事犯罪要求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案例支持:Morissette v. United States, 342 U.S. 246 (1952)

最高法院认定,盗窃联邦财产罪需证明被告具有“犯罪意图”(如故意占有他人财产)。

 

2.行为事实(Actus Reus):

犯罪行为必须被实际实施,单纯的想法或计划通常不构成犯罪。

小到日常行为,大到学习和社交活动,可能因主观意图或行为方式不当而触犯刑法。

 

(四)美国警察调查案件的一般流程

1. 案件初步调查

(1) 成文法依据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IV):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应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除非有合理理由,并经法官签发搜查令。

 

案例支持:Terry v. Ohio, 392 U.S. 1 (1968)

警察因怀疑嫌疑人可能携带武器,在未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搜身。最高法院裁定,若警察有“合理怀疑”(Reasonable Suspicion)可暂时搜身以确保安全,但必须有具体、客观的理由支持。

 

(2) 初步调查步骤

接警与记录:

警察接到报警或发现犯罪行为后根据描述展开初步调查。

现场调查:

确保现场安全,保护证据,记录目击者证词。

合理怀疑与初步搜查:

若警察对嫌疑人有合理怀疑,可在不需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快速搜查”(如Terry Stop)。

 

2.搜查与扣押

(1) 成文法依据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41条(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 搜查和扣押:

搜查令可用于获取以下内容:犯罪证据、非法物品或用于犯罪的财产。

 

(2) 案例支持

Mapp v. Ohio, 367 U.S. 643 (1961)

警察在未持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嫌疑人的住宅并发现非法物品。最高法院裁定,未经合法搜查令获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即“排除规则”)。

 

Katz v. United States, 389 U.S. 347 (1967)

联邦调查局在未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监听嫌疑人电话。法院裁定,监听电话属于搜查的一种,须符合第四修正案的要求。

 

(3) 搜查与扣押的合法性

有搜查令的搜查:

警察需向法官提供“合理理由”(Probable Cause),证明搜查地点与犯罪相关。

无搜查令的例外情况:

同意原则:若嫌疑人同意,警察可进行搜查。

紧急情况:若存在立即威胁或证据可能被销毁,警察可进行紧急搜查。

汽车例外:若在交通停靠中发现违禁品,警察可搜查车辆。

 

3.讯问与逮捕

(1) 成文法依据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V):

法律译文: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VI):

法律译文: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获得律师协助。

 

(2) 判决案例支持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

被告在未被告知自己权利的情况下被讯问并作出自证其罪的供述。法院裁定,警方在讯问前必须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即:有权保持沉默;任何陈述都可能成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有权获得律师协助。

 

(3) 讯问的合法性

米兰达权利通知:未告知嫌疑人权利的情况下所获得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

自愿性原则:嫌疑人的供述必须是自愿的,不能通过威胁、强迫或欺骗获得。

 

(4) 逮捕的合法性

合理怀疑与逮捕令:

根据18 U.S.C. § 3052,联邦执法人员在有合理怀疑或逮捕令的情况下可逮捕嫌疑人。

若无逮捕令,警察需证明犯罪行为在其面前发生。

 

4.取证与案件移交

(1) 成文法依据

联邦证据规则第901条(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1)- 证据认证:

法律译文:证据必须由适当的认证程序支持,以证明其真实性。

 

(2) 取证的合法性

警察必须遵循证据收集程序,确保证据在法庭上具有可采性。

任何非法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建议

为更好地防范刑事风险,留学生可以采取以下实用措施:定期学习当地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购买合适的法律保险,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

 

此外,利用一些实用资源,如美国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站,留学生可以在上面获取法律帮助和咨询;驻美使领馆联系方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寻求领事保护;法律知识科普平台,帮助留学生持续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希望留学生们能够在境外平安学习和生活,顺利完成学业。

总结

留学生在境外面临着多种刑事风险,包括毒品犯罪、性犯罪、校园暴力、交通犯罪等。这些风险不仅源于法律认知差异,还与日常行为、校园生活、网络活动等密切相关。

 

在应对策略上,留学生要熟悉所在州的法律和学校规章,遇到执法时保持沉默并及时请求律师帮助,签署文件时谨慎,避免法律误解。同时,了解美国警察调查案件的流程以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

结语

留学生在境外面临着多种刑事风险,包括毒品犯罪、性犯罪、校园暴力、交通犯罪等。这些风险不仅源于法律认知差异,还与日常行为、校园生活、网络活动等密切相关。

 

在应对策略上,留学生要熟悉所在州的法律和学校规章,遇到执法时保持沉默并及时请求律师帮助,签署文件时谨慎,避免法律误解。同时,了解美国警察调查案件的流程以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正确应对。

 

* 本文特别感谢香港城市大学 JD(法学博士)王祎炜参与编写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邮件联系我们:langqian@zhongwenlaw.com;如您有意就该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在公众号后台留言。

牟茜

合伙人

香港注册外地律师(RFL)

微信:moonique

专业领域: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刑事控告、职务犯罪预防与危机应对、企业刑事风险识别、防范与危机应对

牟茜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获比较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专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龙岗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入库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监事长、西北政法大学实务导师。


幸俊杰

实习生

邮箱:230506002@cupl.edu.cn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专业 2301 班学生,现任校学生会实践拓展部部门工作成员、刑司体委会发展部部长, 曾获刑事司法学院优秀团员、优秀三好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