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战略与热门行业剖析
1.1 阿联酋的国家发展蓝图与投资导向
两大国家级战略——“We the UAE 2031”和“国家能源战略2050”,共同构成了阿联酋未来发展的核心蓝图。
“We the UAE 2031”愿景:其核心经济目标包括将国内生产总值(GDP)从1.49万亿迪拉姆翻倍至3万亿迪拉姆,将非石油出口额提升至8000亿迪拉姆,并将旅游业对GDP的贡献提升至4500亿迪拉姆。强调了对数字经济、先进制造、金融科技、人工智能(AI)的重点投入,并致力于吸引全球顶尖人才,打造全球最具竞争力的商业环境之一。
“国家能源战略2050”:该战略彰显了阿联酋引领能源转型的决心。其更新版目标是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的贡献增加三倍,并在此期间投资1500亿至2000亿迪拉姆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能源需求。战略重点明确指向太阳能、绿氢、核能等清洁能源领域,并计划逐步淘汰清洁煤的使用。特别是氢能领域,阿联酋计划到2031年成为全球十大低排放氢气生产国之一,年产量达到140万吨。这一宏大的能源转型计划,为在光伏、储能、风电、氢能产业链上拥有全球领先技术和成本优势的中国企业,打开了巨大的市场准入和深度投资的大门。
1.2 热门投资领域机遇
1. 房地产 (Real Estate)
阿联酋的房地产市场,特别是迪拜,长期以来都是国际资本的焦点。外国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可以在指定的永久产权区域(Freehold Areas)内拥有100%的土地和房产所有权。然而,在这些指定区域之外,外国人的所有权仍然受到严格限制。2021年《新商业公司法》允许外资100%控股本土公司,这为通过公司实体间接持有非指定区域的房产提供了新的想象空间,但具体操作仍需严格遵循各酋长国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法规。
2. 新能源与可持续发展 (Renewable Energy & Sustainability)
阿联酋的能源转型雄心为中国新能源企业创造了机遇。该国不仅拥有多个世界级的太阳能发电项目,还大力投资于绿氢生产、废物转化能源(WtE)等前沿领域。中国企业在光伏组件、风力涡轮机、电池储能等领域拥有全球主导地位和显著的成本优势,这与阿联酋的需求形成了完美的互补。
一个典型的成功路径可能如下:一家中国光伏企业不仅在阿联酋承建发电站,还可能利用阿联酋的工业区和低税政策设立组件制造厂(服务中东及非洲市场),参与下游的绿氢生产项目(对齐“国家能源战略2050”),并通过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等平台进行项目融资和资本运作,最终利用阿联酋的枢纽地位将电力或绿氢产品出口到欧洲市场。
3. 科技与数字经济 (Technology & Digital Economy)
阿联酋正全力将自身打造为区域乃至全球的科技中心。政府推出的“NextGenFDI”等激励计划,为科技初创公司提供了快速签证、办公空间补贴和商业支持等一揽子服务。电子商务是其中一个白热化的赛道,中国的AliExpress和SHEIN已经与亚马逊等国际巨头及本土平台Noon展开激烈竞争。此外,金融科技(FinTech)、人工智能(AI)、数据中心等领域也展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
4. 基础设施、金融与贸易 (Infrastructure, Finance & Trade)
作为“一带一路”的关键节点,阿联酋在港口、物流等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机会依然存在。中国远洋(COSCO)等企业已深度参与阿联酋港口的运营和发展,构建了连接东西方的物流大动脉。在金融领域,DIFC和ADGM不仅是金融科技的摇篮,也为中国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进入中东市场的理想平台。贸易方面,中国作为阿联酋最大的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的持续增长为从事进出口、转口贸易的企业提供了稳固的基本盘。
为全区一线基层教师提供了展示、观摩和交流的机会,区教育局将继续抓好教师队伍素质、课堂改革品质、教学质量“三提升”,加快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核心法律框架——投资准入与法律体系
近年来,阿联酋进行了一系列革命性的法律改革,极大地优化了营商环境,但其独特的双轨法律体系也对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1 100%外资所有权的法律革命
2021年9月20日正式发布的《新商业公司法》(2021年第32号联邦法令)是阿联酋投资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该法案正式废除了沿用已久的2015年《商业公司法》和2018年《外国直接投资法》,其最核心的变革在于,取消了在阿联酋本土(Mainland)设立公司时,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且必须由阿联酋国民或其全资公司担任担保人(Sponsor)的强制性要求。
2021至2022年改革过渡期间,阿布扎比、迪拜等主要酋长国的经济发展部(DED)相继发布了允许外资100%控股的“积极清单”(Positive List),清单涵盖了超过1000项商业和工业活动,包括大部分的制造业、贸易、信息与通信、科技、医疗保健、教育和酒店服务等。
如今,阿联酋已逐步取消了对大多数行业的外资持股限制。在阿布扎比、迪拜等主要酋长国,除非企业拟从事的行业被列入“战略影响行业清单”(Strategic Impact List),否则均可实现100%外资持股,无需本地合作伙伴。这一转变标志着阿联酋从“积极清单制度”(Positive List)过渡到“负面清单制度”(Negative List),法律逻辑从“特许许可”转变为“全面放开、例外禁止”,体现了对外资营商环境更高的确定性与法治化水平。
2.2 战略影响行业清单 (Strategic Impact List)
尽管市场准入大幅放开,但阿联酋政府仍保留了对少数关键领域的战略控制。根据2021年第55号内阁决议,政府划定了一份包含七大类的“战略影响行业清单”。在这些行业进行投资,外国投资者仍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本地持股比例要求,或必须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
这七大战略影响行业主要包括:
1. 安保、国防活动以及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
2. 银行、交易所和金融公司。
3. 保险服务。
4. 印刷和出版。
5. 商业代理。
6. 电信。
7. 朝觐和副朝服务。
2.3 双轨法律体系: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并存
阿联酋最独特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其境内并存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体系。
●阿联酋本土(Mainland):阿联酋联邦及各酋长国的法律体系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深受埃及民法典的影响。在这一体系下,成文法典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判决通常不具备约束性的先例效力。诉讼程序必须使用阿拉伯语进行。
● 金融自由区(DIFC & ADGM):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M)是两个在阿联酋联邦宪法框架下设立的、拥有独立司法管辖权的金融自由区。它们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法院和监管机构,其法律体系完全基于英国普通法。诉讼和仲裁语言为英语。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若与一家欧洲公司在阿联酋设立合资企业,他们可以选择在DIFC或ADGM设立一家控股公司(SPV)。双方可以签署一份适用DIFC或ADGM法律的、条款详尽的股东协议,利用普通法框架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精确地锁定双方在治理、股权转让、退出机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随后,这家位于自由区的控股公司可以再到阿联酋本土设立一家100%控股的运营公司,以享受无限制的本地市场准入。
三、阿联酋的公司形式
阿联酋主要有三种实体形式:本土公司、自由区公司和离岸公司。
3.1 本土公司 (Mainland Company)
本土公司由各酋长国的经济发展部(DED)注册和许可,是直接在阿联酋本地市场运营的传统商业实体。
● 优势: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业务范围不受地理限制,可以自由地在阿联酋全境(包括所有自由区)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并直接与任何本地客户进行交易。更重要的是,只有本土公司才有资格参与阿联酋政府部门的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标。
● 适用场景:适合业务核心是直接服务于阿联酋本地市场的行业,例如零售、餐饮、建筑工程、本地专业服务(如会计、法律咨询)以及希望竞标政府合同的企业。
3.2 自由区公司 (Free Zone Company)
阿联酋拥有超过40个自由区,这些是为吸引外国投资而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各自拥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规则。
● 优势:自由区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主要体现在:
1.100%外资所有权:投资者可完全控股,无需本地合作伙伴。
2. 税收优惠:在满足特定条件(成为合格自由区人士QFZP)的情况下,可享受0%的企业所得税率。此外,通常免除进出口关税。
3. 资本与利润自由汇回:资本和利润可以100%自由汇出,不受限制。
4. 简化的设立流程:相比本土公司,自由区的注册和许可流程更快捷、更精简。
5. 行业集群效应:许多自由区专注于特定行业,如迪拜媒体城(媒体广告)、杰贝阿里自由区(JAFZA,贸易物流)、迪拜商品中心(DMCC,大宗商品交易)和DIFC/ADGM(金融服务),形成了强大的产业生态。
● 限制:其主要限制在于业务范围。自由区公司原则上只能在所在自由区内以及阿联酋境外开展业务。如果希望将产品或服务销售到阿联酋本土市场,通常需要通过指定的本地分销商,或者在本土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并获得相应许可。
3.3 离岸公司 (Offshore Company)
离岸公司(也称国际商业公司,IBC)是在阿联酋注册的法律实体,但其被禁止在阿联酋境内从事任何实际的商业经营活动。
● 功能与优势:离岸公司的主要功能是作为控股工具或特殊目的载体(SPV)。其核心优势包括:
1.税务效率:完全免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 资产保护与财富管理:是持有全球范围内的投资、股权、房地产和IP的理想工具。
3. 高度保密性:股东和董事的身份信息受到高度保护,不公开披露。
4. 低成本运营:无需租赁实体办公室,维护成本极低。
● 限制:不能在阿联酋本地市场进行任何交易,也不能申请员工签证。
表格1: 投资架构对比:本土、自由区与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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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维度 |
本土公司 (Mainland Company) |
自由区公司 (Free Zone Company) |
离岸公司 (Offshore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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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辖 |
阿联酋联邦及各酋长国法律(大陆法系) |
各自由区独立法规(部分为普通法系,如DIFC/ADGM) |
特定自由区法规(如JAFZA, RAK I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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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结构 |
大部分行业允许100%外资所有权 |
100%外资所有权 |
100%外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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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市场准入 |
可在阿联酋全境及境外自由开展业务,可参与政府招标 |
仅限在所在自由区内及阿联酋境外开展业务;进入本土市场需通过分销商或设立分支 |
禁止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业务,仅限国际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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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 |
利润超37.5万迪拉姆部分征收9%企业税 |
满足QFZP条件可享0%税率,否则适用9%税率 |
0%企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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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要求 |
必须有实体办公室 |
通常需要实体或弹性办公空间 |
无需实体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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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资格 |
有资格为员工和投资者申请居留签证 |
有资格为员工和投资者申请居留签证 |
无资格申请任何居留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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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成本 |
中至高 |
中等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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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维护成本 |
中至高 |
中等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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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业务类型 |
零售、建筑、咨询、政府项目、本地服务 |
国际贸易、转口、物流、控股、特定行业集群(科技、媒体、金融) |
国际控股、资产持有、知识产权管理、税务筹划 |
四、阿联酋的资金流动与外汇制度
与中国严格的资本账户管理形成鲜明对比,阿联酋实行高度开放的货币政策和友好的外汇管理制度。其核心特点是不设外汇管制。这意味着,在符合阿联酋中央银行关于反洗钱(AML)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的合规要求前提下,各类资金,包括投资本金、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清算所得等,均可以自由地汇入和汇出阿联酋,且币种不受限制。这是阿联酋能够成为全球金融中心和投资热土的基石之一。
需要注意的一个行业特例是,外资银行在阿联酋设立的分行,在将其利润汇出境外前,必须获得阿联酋中央银行的同意,并将其净利润的20%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缴纳给当地政府。
五、税务筹划与合规
阿联酋近年推出了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拥有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为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5.1 阿联酋企业所得税法(CT Law)详解
自2023年6月1日起,阿联酋正式实施联邦企业所得税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 基本税率:阿联酋的企业所得税采用两级税率。对于年应税利润不超过375,000迪拉姆的部分,税率为0%;超过该门槛的部分,则适用9%的税率。
● 自由区合格实体(QFZP)的0%优惠税率:在自由区注册成立的公司,如果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成为“合格自由区人士”(Qualifying Free Zone Person, QFZP),则其“合格收入”可以享受0%的企业所得税率。核心条件包括:
1. 法律实体:必须是在自由区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实体。
2. 经济实质:必须在自由区内维持足够的“经济实质”(Adequate Substance),包括拥有足够的资产、雇员和运营支出,其核心创收活动(CIGAs)必须在自由区内进行。
3. 合格收入:其收入必须符合“合格收入”(Qualifying Income)的定义。合格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与其他自由区实体交易产生的收入;二是与非自由区实体(如阿联酋本土公司或境外公司)交易时,属于特定“合格活动”清单内的收入。
4. 最低限度原则 (De Minimis Rule):为了给予QFZP一定的灵活性,税法规定,其“不合格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5%或500万迪拉姆(以较低者为准)。一旦超过此门槛,该实体将在当年及未来四年内失去QFZP资格,所有收入均需按9%纳税。
5. 被排除的活动 (Excluded Activities):某些活动产生的收入永远不能算作合格收入,例如与自然人的交易(有少数例外)、受监管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以及对位于自由区外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开发等。
● 转让定价(TP):阿联酋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引入了转让定价规则。所有与“关联方”或“关联人士”进行的交易,都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要按要求准备和维护转让定价文档,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5.2 《中阿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实务应用
中国与阿联酋于1993年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对于规划跨境交易的税务成本至关重要。其核心作用在于划分两国对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并提供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 优惠预提所得税率:当阿联酋子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支付方国家(即阿联酋)原则上有权依据其国内法对该笔款项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中阿DTA,阿联酋的征税权受到协定限制,从而避免双边过度征税:
○ 股息(Dividends):阿联酋子公司向作为受益所有人的中国母公司支付股息时,阿联酋作为支付方国家有权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7%。
(注:目前阿联酋不对跨境支付的股息征收预提税,因此该条款在实践中主要用于限制中国对阿联酋税收居民收取预提税的权力。例如,中国企业向阿联酋母公司支付股息时,若符合DTA条件,中国将预提税从国内法的10%降至7%。)
○ 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若阿联酋企业向中国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阿联酋有权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8%。
(注:实务中阿联酋通常也不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因此该条款同样主要适用于中国居民对阿联酋居民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境外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这是中方用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核心机制。当中国母公司从阿联酋子公司取得所得(如股息、利息或服务费)并汇回中国时,需并入其应税收入,在中国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上述所得在阿联酋已被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阿联酋2023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国税法允许中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已在阿联酋缴纳的这部分税款享受税收抵免,以避免重复征税。抵免金额不得超过该笔境外所得在中国应纳的税额。举例来说:若中国母公司取得100万元阿联酋子公司分红,并确认该笔利润在阿联酋已缴纳10万元企业所得税,则中国可以在25万元应缴税额中抵免10万元,仅实际缴纳15万元。
六、运营风险识别与防范
6.1 代理法风险
商业代理法:历史上,阿联酋《商业代理法》为在政府部门注册的本地商业代理商提供了极强的保护。外国委托方(Principal)即便在合同到期后也极难终止代理关系,单方面解约往往面临向代理商支付巨额赔偿的风险。
2023年实施的新《商业代理法》对此进行了重大修订,赋予了合同双方更大的契约自由,允许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终止或到期不续约。然而,新法设置了一个过渡期,对于在2025年6月15日前签订的某些协议,旧法的强保护性规则可能依然适用。截至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新《商业代理法》的条款已全面适用于所有商业代理协议,赋予了合同双方更大的契约自由。
6.2 劳动法合规要点
阿联酋的劳动法律体系以2021年第33号联邦法令为核心,对雇主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
● 雇佣合同:所有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且必须采用人力资源与酋长国化部(MOHRE)批准的标准格式。自2022年起,只允许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三年)。
● 工作时间与加班:标准工时为每周不超过48小时,每日不超过8小时。在伊斯兰教斋月期间,所有员工的每日工时需减少2小时。对于加班,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补偿标准(正常工作日为基本工资的125%,夜间或休息日为150%)。
● 工资保护系统(WPS):法律强制要求雇主必须通过WPS系统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未能遵守此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罚款最高可达50,000迪拉姆(罚款通常是按违规行为计,并可能因人数/重复次数而叠加)。
● 离职补偿金(EOSB):对于服务期满一年的外籍员工,雇主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必须支付法定的离职补偿金。计算基准为服务期前五年每年21天基本工资,之后每年30天基本工资。某些自由区(如DIFC)已强制采用新储蓄计划,联邦层面的也正在推广替代计划,可由雇主自主选择。
● 酋长国化(Emiratisation):政府对特定规模和行业的私营企业设定了雇佣阿联酋国民的最低比例要求。未能达标的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例如每少雇佣一名阿联酋员工,可能面临每月高达数千迪拉姆的罚款。
6.3 其他关键合规领域
除了上述领域,企业还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日益重要的合规范畴:
● 增值税(VAT):年应税商品或服务供应额超过375,000迪拉姆的企业,必须强制进行VAT注册并按季度申报。
● 反洗钱(AML):从事金融服务、房地产、贵金属交易、法律和会计等特定行业的企业,被定义为“指定非金融企业和专业人士”(DNFBP),必须在阿联酋金融情报部门(FIU)的goAML系统注册,并建立反洗钱政策,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 最终受益人(UBO):所有在阿联酋注册的公司都必须识别并记录其最终受益人信息,并向相应的注册机构(如DED或自由区管理局)申报。
● 经济实质法规(ESR):从事银行、保险、投资管理、控股、分销和服务中心等九类“相关活动”的企业,必须每年向税务机关提交经济实质通知和报告,以证明其在阿联酋拥有足够的经济实质。然而,自《企业税法》实施以来,若该企业所有收入已按9%的标准企业税税率纳税,则可豁免提交ESR报告。这种情形下,企业税缴纳本身即视为具有足够的经济实质。因此,ESR报告义务现在主要适用于享受0%企业税优惠的自由区合格实体(如QFZP)。其他企业只需关注是否需提交ESR通知。
数据保护:2021年第45号联邦法令(数据保护法),确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的基础性法律框架。随后由2023年第65号内阁决议《执行条例》对数据处理、跨境传输、数据主体权利等关键合规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成为企业在阿联酋构建数据合规体系不可或缺的操作依据。
七、商业纠纷解决机制
阿联酋为投资者提供了两种主要的纠纷解决路径:本地法院诉讼和国际仲裁。
7.1 阿联酋法院诉讼
阿联酋本土的司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设有三级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或称复审法院)。其主要特点如下:
● 法律渊源:法官判案主要依据成文的法律法规,不强调遵循先例。
● 诉讼语言:法院的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所有提交法庭的文件,包括合同、证据等,都必须翻译成阿拉伯语。庭审也以阿拉伯语进行。
● 执行力:阿联酋法院的判决在境内具有强制执行力。但要若需在中国境内对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可依据双方于200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申请。在满足如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合法送达、判决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等条件下,阿联酋法院的判决可在中国被承认并执行。反之,中国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也可通过该条约机制在阿联酋请求承认和执行。
7.2 国际仲裁
● 主要仲裁机构: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是阿联酋本土历史最悠久、使用最广泛的仲裁机构。此外,阿布扎比全球市场仲裁中心(ADGM Arbitration Centre)在其普通法自由区内运作,提供与国际最佳实践完全接轨的仲裁服务。
● 核心优势:
1. 灵活性与当事人自治: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仲裁语言(通常选择英语)、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可以选择具备特定行业背景的专家担任仲裁员。
2. 保密性:与公开的法院审理不同,仲裁程序是保密的。
3. 时间效率:仲裁程序通常比三级法院诉讼更为快捷。DIAC的新规则甚至引入了快速程序,可在三个月内结案。
4. 国际执行力:这是仲裁相对于诉讼的最大优势。阿联酋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阿联酋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便捷地在全球超过170个缔约国(包括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反之亦然。
附录:阿联酋公司设立与运营合规清单
附录1:公司设立实用清单(以迪拜本土有限责任公司为例)
第一部分:公司设立步骤清单
1. 决策阶段
□ 确定商业活动:从经济部(DED)提供的2000多种活动中选择一项或多项。
□ 确定法律结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LLC)或其他形式。
□ 选择并预留公司名称:准备3-5个备选名称,向DED提交预留申请,确保名称不与现有公司重复且符合命名规则。
2. 申请阶段
□ 获取初步批准(Initial Approval):向DED提交申请表、股东护照复印件等文件,获得对拟议业务的初步许可。
□ 起草并公证公司章程(MOA):聘请律师起草符合阿联酋法律的公司章程,明确股东、股本、管理等事项,并在阿联酋公证处进行公证。
□ 租赁办公场所: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需求租赁实体办公室,并获得迪拜土地局签发的租赁合同注册证明(Ejari)。
3. 发证阶段
□ 提交全部文件:向DED提交包括初步批准信、公证后的MOA、Ejari、股东护照复印件在内的所有最终文件。
□ 支付费用:缴纳营业执照的各项费用。
□ 获取营业执照(Trade License):DED审核通过后颁发正式的营业执照。
4. 后置程序
□ 申请机构卡(Establishment Card):向移民局申请。
□ 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凭营业执照等文件在本地银行开设账户。
□ 注册税务:根据业务情况,在联邦税务局(FTA)网站注册企业税(CT)和增值税(VAT)。
□ 办理股东和员工签证:为需要驻留阿联酋的股东和员工申请入境许可和居留签证。
第二部分:核心文件清单
□ 所有股东和拟任经理的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如适用)。
□ 股东的入境签证页或阿联酋身份证复印件(如适用)。
□ DED出具的公司名称预订信和初步批准信。
□ 经公证处公证的公司章程(MOA)原件。
□ 办公室租赁协议(Ejari)复印件。
□ 商业计划书(部分自由区或特殊行业可能要求)。
□ 合作方法律文件(如适用)。
附录2:持续性合规义务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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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事项 |
频率 |
关键截止日期/触发条件 |
不合规的主要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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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更新 |
年度 |
执照到期前 |
罚款,业务可能被暂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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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CT)注册 |
一次性 |
成立或开始应税活动后 |
迟注册罚款 AED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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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CT)申报 |
年度 |
财年结束后9个月内 |
迟报/错报罚款 |
|
增值税(VAT)注册 |
一次性 |
年应税供应额超过AED 375,000后30天内 |
迟注册罚款 AED 10,000 |
|
增值税(VAT)申报 |
季度/月度 |
每个税务期结束后28天内 |
迟报/迟缴罚款 |
|
经济实质法规(ESR)申报 |
年度 |
财年结束后12个月内提交报告 |
迟报罚款 AED 20,000;未能证明实质罚款 AED 50,000 |
|
最终受益人(UBO)申报 |
成立时/变更时 |
成立后15天内,变更后15天内 |
罚款可高达 AED 100,000 |
|
工资保护系统(WPS)合规 |
月度 |
法律规定的发薪日 |
迟发/不发工资罚款可高达 AED 50,000(按违规行为计,可能因人数/重复次数而叠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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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AML)注册/报告 |
成立时/持续 |
成立后60天内(如适用);持续监控和报告 |
罚款可从 AED 50,000至 AED 5,000,000,甚至吊销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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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合规 |
持续 |
业务运营全过程 |
每次违规罚款可高达 AED 100,000 |
|
员工签证与医保更新 |
根据有效期 |
签证/医保到期前 |
签证逾期罚款;未提供医保每人每月罚款 AED 500 |
|
酋长国化(Emiratisation) |
年度/持续 |
根据政府目标 |
未达标将按人头处以高额月度罚款 |
引用:
1. UAE Energy Strategy 2050 | The Official Portal of the UAE Government, 访问时间为 七月 10, 2025,
https://u.ae/en/about-the-uae/strategies-initiatives-and-awards/strategies-plans-and-visions/environment-and-energy/uae-energy-strategy-2050
2. United Arab Emirates - Renewable Energy and Clean Energy, 访问时间为 七月 10, 2025, https://www.trade.gov/country-commercial-guides/united-arab-emirates-renewable-energy-and-clean-energy-0
3. 企业对外投资国别(地区)营商环境指南—阿联酋(2022), 访问时间为 七月 10, 2025, https://www.ccpit.org/image/1331845275517497346/1e9a5d4d770240479f542f808e9fa4f6.pdf
4. UAE Business Setup 2025: Key Facts for Foreign Investors - Nimbus Consultancy, 访问时间为 七月 10, 2025, https://nimbusconsultancy.com/blogs/uae-business-setup-2025-foreign-investors/
5. UAE Investment FAQs for Foreign Investors: Your Guide to Opportunities, 访问时间为 七月 10, 2025,
https://www.investuae.gov.ae/faq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访问时间为 七月 10, 2025,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gzsw_zcq_zczy_tysc/2021-09/15/c7655c0dfab04d2cafa0b1800c8c1e84/files/567425cc99d3475795bfbc161d96ba3d.pdf

作者:
彭 婷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业务领域:私募基金、企业出海、跨境信贷、Web3.0
联系方式:18883830408
邮箱:pengting@zhongwenlaw.com
简介:毕业于早稻田大学,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担任早稻田大学中国校友会深圳分会副秘书长,入选广东省涉外人才库。曾任职于某清华系知名创投机构,熟悉境内外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运作,涵盖基金设立、投资尽调、投后管理、基金运行与维护、清算分配及回购退出等,长期服务招商局资本等大型投资机构,在半导体、新能源、生物医药、自动驾驶等领域积累丰富投资管理经验;曾为中资企业出海至阿联酋、巴基斯坦、泰国、柬埔寨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在跨境信贷方面,协助建行、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在尼日利亚、哈萨克斯坦、几内亚等国的信贷融资项目;专注Web3法律合规,擅长加密基金设立、境外投融资策略与VASP牌照申请,协助客户应对多国监管审查并完成复杂融资交易。

注:本文刊登于《大湾区法律观察》首期月刊中,该月刊由多位涉外法律专家及实务精英联合编撰,本文作者彭婷律师担任该月刊主编之一。
该月刊是在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的指导下,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国际与港澳台工作中心主办、“律动FT·星链Hub|青年涉外法治菁英成长计划”承办、福田区企业出海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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