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3
中闻资讯丨一审驳回、二审维持 代理意见被全部采纳 闫洪师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人民英雄”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

英雄模范是中华民族的闪亮坐标,人民英雄更是模范中的典范,他们身上承载的崇高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关于英雄模范的人物传记,应当以纪实性为重要特征,人物传记中必然涉及英雄人物生平经历、精神品质及社会关系、参与的历史事件、历史背景的必要性陈述、相关会议发言、信件和日记、公开新闻报道等英雄事迹核心内容。

英雄模范人物所承载的崇高精神品德,要以鲜活的英雄模范事迹作为载体,因此该部分英雄事迹是弘扬歌颂英雄精神的必备要素,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把握好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原则,对于因弘扬歌颂英雄而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应当将其归属于社会公有领域,即英雄事迹应当具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不应当通过著作权这种法定的垄断权赋予某位作者。

允许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表达方式对英雄模范事迹进行歌颂和传播,增加英雄事迹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才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励人民群众学习英雄奋斗前行,让英雄模范的崇高精神品德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中闻深圳律师闫洪师、张志炜、覃哲代理的王国粱诉杨黎光著作权纠纷案件,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历经一审四次开庭、王国粱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二审五次开庭,于近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维持驳回王国粱全部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闫洪师律师团队的全部代理意见被判决采纳。

 

案件基本事实

两部诉争作品《沧海英雄》和《脚印》均为“人民英雄”麦贤得的报告文学。

201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艾热提·马木提、申亮亮、麦贤得、张超“人民英雄”国家荣誉称号。

应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机关刊《求实》杂志社约稿,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鲁迅文学奖获得者杨黎光撰写了《人民英雄麦贤得》短片报告文学一文,发表于《求实》杂志2020年第1期。

此前的2019年10月,杨黎光创作的《英雄和他背后的英雄—“钢铁战士”麦贤得的人生之路》中篇报告文学发表在《北京文学》头版,该文获得了《北京文学》2019年年度优秀作品。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广东省作协策划并邀请杨黎光创作了长篇报告文学《脚印—人民英雄麦贤得》一书,该书入选广东省建党百年主题重点文艺项目,广东省作家协会庆祝建党百年十部红色体蔡重点作品。全文首发《中国作家》2021年第4期,花城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脚印》一书出版后,入选“回望建党百年”国家出版基金专项资助项目,荣获广东省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脚印》一书荣获广东省第十二届精神文明“五个一工程“公示期满前,王国粱以《脚印》侵犯了其作品《沧海英雄》为由向广东省相关部门投诉。广东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委托中山大学文学院教授、珠江学者彭玉平,广东省作家协会发函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委托鲁迅文学将评委丁晓原分别出具审读意见,二人审读意见均认为《脚印》没有侵犯《沧海英雄》的著作权。

王国粱于2022年7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做著作权侵权之诉,诉请:杨黎光、花城出版社立即停止对王国梁作品《沧海英雄》一书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作品《脚印》一书中侵犯《沧海英雄》著作权的内容,停止《脚印》的出版和发行,并对已经出版、发行和销售的 《脚印》作收回处理;杨黎光向王国梁公开赔礼道歉,在《文4 艺报》《光明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南方日报》《中国作家》除中缝以外的版面连续 30日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 经王国梁审核同意);杨黎光赔偿王国梁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 25 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过四次开庭,在2023年10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王国粱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国粱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五次开庭,于2025年10月17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王国粱对于《沧海英雄》、杨黎光对于《脚印》给自享有著作权,但两书中属于客观事实的英雄事迹均应当属于社会公有领域,王国粱和杨黎光对此均不享有权利。一审认定王国粱起诉认为杨黎光、花城出版社构成侵害著作权的主张不成立,驳回王国粱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正确。判决驳回王国粱上诉,维持原判。

 

开创性认定:人民英雄是模范中的典范 人民英雄事迹属于社会公有领域

在本案之前,并没有相关案例对有关国家功勋人物事迹的归属问题进行认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做出了开创性的阐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英雄模范是中华民族的闪亮坐标,人民英雄更是模范中的典范,他们身上承载的崇高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关于英雄模范的人物传记,应当以纪实性为重要特征,人物传记中必然涉及英雄人物生平经历、精神品质及社会关系、参与的历史事件、历史背景的必要性陈述、相关会议发言、信件和日记、公开新闻报道等英雄事迹核心内容。

首先,该部分核心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而不允许虚构,因此不同作者对于相同人物撰写的人物 传记必然在重要情节内容上存在重复;其次,由于英雄模范人物 所承载的崇高精神品德,要以鲜活的英雄模范事迹作为载体,因此该部分英雄事迹是弘扬歌颂英雄精神的必备要素,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把握好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原则,对于因弘扬歌颂英雄而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应当将其归属于社会公有领域,即英雄事迹应当具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不应当通过著作权这种法定的垄断权赋予某位作者;再次,允许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表达方式对英雄模范事迹进行歌颂和传播,增加英雄事迹传播的广度和深度,才能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励人民群众学习英雄奋斗前行,让英雄模范的崇高精神品德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事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因此,应当明确划分作者为搜集整理英雄事迹所付出的劳动与作者对于英雄 传记文学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两者之间的区别——作者在撰写英雄模范人物传记前为搜集整理英雄事迹付出了艰辛劳动,为弘扬歌颂英雄事迹作出了既是责任担当也有荣誉肯定的卓越贡献;但是作者对于其搜集整理的英雄事迹不应当就此产生垄断性的在先权利,属于客观事实的英雄事迹仍然应当归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任何其他主体均可使用该部分英雄事迹进行再创作,作者仅就其所著的英雄模范人物传记作品中除了英雄事迹以外的其他具有独 创性的非有限性表达享有著作权。

 

《脚印》与《沧海英雄》差异明显 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部作品存在明显差异, 不会导致受众对两部作品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不构成实 质性相似。

首先,两部作品的整体构思、故事情节具体编排及详略侧重、 语言表达等存在明显不同。

其次,两部作品的整体构思、故事情节具体编排及详略侧重、 语言表达等存在明显不同。王国梁认为麦贤得与李玉枝第一次见 面时麦贤得走神的情节是其虚构的,同时认为自己以日记形式描 述麦贤得在医院治疗经历等故事情节,属于自己的艺术创作,是 《沧海英雄》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脚印》一书有相同表述,构成抄袭。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男女恋爱相亲,第一次见面时出现走神、紧张等情况,是很多青年人易出现的正常心理,也是文学作品在描述此类场景时的常见表达,非独创性表达。至于以日记形式进行创作则属于文学创作的一种常见方式,不同的作者在进行创作时都可以采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虽两书中故事情节 所展开的具体细节设计、编排存在少量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但少量的细节相同不足以认定《脚印》构成抄袭。 其次,文学界业内人士对上述两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也 从文学专业角度给予了评价。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丁晓原出 具的《关于〈脚印〉和〈沧海英雄〉比对阅读的意见》评价:“…… 《脚印》的构思完全不同于《沧海英雄》,《脚印》的结构有作 者的独特安排,同时《脚印》中对“八·六”海战和麦贤得在广 州军区总医院治疗等的叙事,与《沧海英雄》写法和叙事风格有 所不同。”中山大学中文系彭玉平向广东省委宣传部出版处出具《关于〈沧海英雄〉和〈脚印〉二书关系的审读意见》评价:“…… 传记文学以纪实性为主要特征,故二书皆必须尊重基本事实,相关描写之事有一定重合属于正常现象,两书都是纪实文学,但相 对而言《脚印》的文学性更强。《沧海英雄》和《脚印》同以纪实方式描写麦贤得的相关故事……但文字表述各有风格,因此《脚 印》不构成对《沧海英雄》的抄袭。” 再次,两部作品中相同、相似的具体文字表达非常少,在两 者中所占比重很低。杨黎光提交的《自建库查重检测报告单》打 印件显示,比对《脚印》与《沧海英雄》两书,重复字数共计4697, 其中第一章至第十二章内容的总文字复制比为 2.9%,第十三章至第十八章内容的文字复制比为 0.9%。且上述文字相同部分包括了 相关人员给麦贤得、李玉枝的来信以及崔福俊回忆文章中的内容,该部分内容并非王国梁所独创,其无权主张著作权。



 

办案手札

杨黎光先生在中国报告文学界享有盛誉,撰写了多部非常有影响力的报告文学作品,也是我昔日东家深圳特区报业集团的老领导。案件本身为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但作品的人物非常特殊—— 接受历届国家最高领导人接见的1965年“8.6海战“英雄麦贤得,且在2019年被授予”人民英雄”国家功勋。虽然,对自己得专业很自信,但在接受杨黎光先生的委托后,还是有一定心理压力,这一方面基于不能辜负老领导的信任,另一方面涉及到国家功勋“人民英雄”麦贤德,因此必须打起百倍精神来应对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其中包括请求一审法院不要线上直播开庭审理,因为原告认为其虚构了“人民英雄”的一些事迹,而这会无形中会损害英雄的形象。很高兴的是,一审法官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认同我们的意见,取消了一审庭审线上直播。

因案件特殊,一审和二审主审法官都非常重视。两审主审法官除了认真阅读了《沧海英雄》和《脚印》,一审法官主持了四次庭审、二审主审法官主持了五次庭审,两审法官认真听取双方代理律师意见,全面查清案件的争议事实。

案件经过三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最终取得了“不侵权”的“胜诉“。更让我们开心的是,二审主审法官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开创性地阐述了“人民英雄”事迹的归属问题:人民英雄事迹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应当将其归属于社会公有领域。此认定将成为今后同类案件审判的参考以据,而我们有幸成为了案例的亲历者,对于个体律师而言,其意义已经远超个案胜诉本身。

杨黎光简介

杨黎光

中国作家协会报告文学委员会副主任,高级记者,一级作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先后担任过深圳报业集团副总编辑、深圳晚报总编辑、深圳市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席、广东省作家协会副主席。

曾获得的国家大奖:

第一届“鲁迅文学奖”;

第二届“鲁迅文学奖”;

第三届“鲁迅文学奖”;

第一届“中国报告文学‘正泰杯’大奖”;

第二届“中国报告文学‘正泰杯’大奖”;

第三届“中国报告文学‘正泰杯’大奖”;

第一届“徐迟报告文学奖”;

第四届“徐迟报告文学奖”;

“新中国六十年优秀中短篇报告文学奖”;

“中国改革开放优秀报告文学奖”;

首届“冰心散文奖”;

第十八届全国电视文艺《星光奖》“文学节目一等奖”;

出版有《杨黎光文集》(十三卷)。

代表作有长篇报告文学《没有家园的灵魂》、《打捞失落的岁月》、《惊天铁案》、《瘟疫,人类的影子》,中篇报告文学《生死一线》等。

另著有长篇小说《走出迷津》、《大混沌》、《欲壑·天网》《寻》(上下部)、《园青坊老宅》(入围第七届“茅盾文学奖”(入围是指进入最后十部,未进入最终获奖四部)。

创作有电视连续剧《青春门》、《天柱山传奇》、《没有家园的灵魂》、《惊天铁案》等,及电影《大水》。

近年着力于“追寻中国的现代化脚印”长篇思辨体报告文学系列的创作,完成有《大国商帮》、《中山路》、《横琴》和《家园》等,既各自独立成篇又构成了四部曲,其现实意义和思想深度都是作者再创辉煌的讴心之作。

最近出版有描写深圳大历史的长篇小说《奔腾的深圳河》。

代理律师

闫洪师 律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中闻律师事务所新西兰办公室 顾问

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深圳市福田区法制建设及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专家库专家;深圳中院、前海法院、南山区人民法院、罗湖法院调解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著作权委员会副秘书长;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闫洪师律师服务的政府机构和企业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南方科技大学、东风汽车集团、深圳大学、腾讯、深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深圳机场、OPPO手机、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法国邮政集团公司、土耳其第一国民银行、德国科莱恩化工集团、意大利互赢集团公司、深圳市有友德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报业集团、怡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裕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士达股份有限公司等。

闫洪师律师合著有《多边国际投资立法:经验、现状与展望》;在《中国律师》和《中国检察官》发表有专业论文。2016、2019深圳律协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广东省高院10大案例。

覃哲 律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版权协会艺术品版权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特聘专家、深圳市版权协会专家鉴定委员会特聘专家、深圳市“知识来了”栏目嘉宾律师。

多年来在外企、国企、大型民企担任法务负责人,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婚姻法、能源法等民商事领域,成功代理上述领域的多起重大、疑难、复杂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案件。

张志炜 律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南京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具有复合专业背景,本科方向为钛金属材料性能与应用,硕士方向为人工智能生成成果专利创造性问题。主要执业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民商事,在知识产权领域代理多起专利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等,发表论文有:《论电子商务“通知-删除”规则的缺陷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