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黄可忠律师代理客户提出的执行监督意见,充分展现了中闻深圳在执行领域的专业实力与实战经验。
一、 案件背景
本案的核心争议源于一项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一项财产权益(包括财产及合同份额)被法院依法拍卖,成交价高达2500余万元。执行法院拟将全部拍卖款用于清偿周某所负的个人债务。
黄可忠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发,经深入调查与分析认为,该被拍卖的财产及合同份额,虽登记于周某名下,但实质上系周某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进行分割,然后以属于债务人的部分清偿其个人债务。因此,直接将全部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周某个人债务的执行行为,实质上侵害了其配偶依法享有的财产份额。
二、 程序博弈
面对执行法院的不当执行行为,代理律师团队制定了多层次、组合式的法律应对策略。首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的执行行为异议。明确指出,执行法院未对涉案财产的权属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将其全部作为周某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置,违反了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
在异议程序未能获得理想结果后,向上级法院申请了执行监督。
三、 案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并支持了黄可忠律师代理监督申请人一方提出的主要观点,通过执行裁定,重申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并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执行法院及复议法院在处置涉案财产时,未能充分审查和考虑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执行程序存在不当,因此撤销两级法院的执行裁定。

黄可忠
黄可忠律师专注于强制执行、不良资产、合同纠纷。自执业以来,服务过不良资产的债权人、融资租赁的外资企业、深圳的上市公司,拥有广东、广西两省区的办案经验。黄可忠律师对金融不良债权追偿、追偿权、担保、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等有关法律问题,均有多年的实务经验。
多年的办案经验表明,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律师的专业、细心、耐心会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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