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职业生涯中,我经手了形形色色的案件,见证了无数商业合作从蜜月期走向对簿公堂,也目睹了当事人因“识人不明”而蒙受巨额损失。许多时候,最终诉诸法庭的纠纷,其祸根早在双方初次握手、言笑晏晏时便已埋下。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纠纷发生后的全力救济,更在于事前通过专业眼光识别风险、构建防线。这份职业要求我们兼具理性的逻辑与敏锐的直觉,而后者,往往是我们抵御人性复杂与恶意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律师执业场景中有着非常现实的映射。我们与客户初次会谈,评估交易对手的诚信,判断合作项目的可行性,这些过程都伴随着大量非文字、非条款的信息交换。对方一个闪烁的眼神,一段对过往合作经历避重就轻的描述,一种在谈判中不容置疑的压迫感,都可能让资深律师的“职业雷达”悄然作响。这种“不舒服”的感觉,并非空穴来风,它是我们长期处理纠纷所积累的“模式识别”能力在潜意识中的预警。然而,我们同样受困于“讲证据、讲逻辑”的执业惯性,常常下意识地压制这种预警,试图用“交易结构本身合法”“合同条款可以完善”来说服自己,直至风险爆发。我们是从远古的祖先那里,一代代进化而来的。在我们的祖先还生活在丛林里的时候,他们需要在一瞬间判断,草丛里的响动,是风,是兔子,还是一只准备扑上来的虎。判断错了,代价就是生命。所以,这些直觉被刻进了我们的基因里的精密但又没有依据的“人性探测系统”。我曾亲历一个案例,客户在引入一位看似“资源雄厚”的合伙人时,虽觉其言谈浮夸、对过往失败轻描淡写,但终因项目前景诱人而选择忽略疑虑,最终陷入一场以欺诈为目的的“合作”,损失惨重。这让我深刻反思:律师的专业性,应当始于对风险信号的敬畏,而非终于对法律文本的雕琢。
因此,律师实务中的第一步,便是将模糊的“直觉”转化为可管理、可追溯的“风险关注点”。当我们在磋商中感到“不舒服”,这不应是一个被忽略的终点,而应是一个启动专业核查程序的起点。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将材料的“三步法”融入执业流程:
首先,制度化地“尊重不舒服”。在案件接洽或项目初期,律师应建立自己的“风险直觉记录”习惯。这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将观察到的异常现象客观化:例如,“对方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且态度强硬,与其实力宣传不符”;“对方在谈判中多次强调‘按我们的老规矩来’,对标准化合同文本表现出明显排斥”;“对方在描述其核心竞争优势时,细节模糊,无法交叉验证”。这些记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所倡导的通过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精神,提示我们,一个回避明确化、透明化的交易对手,其履约诚意与能力值得深究。这“事实”的收集,理应包括对交易对手言谈举止中异常信号的捕捉与记录,作为后续尽调的方向性指引。
其次,系统化地“切换验证模式”。直觉给出假设,证据予以验证。律师的专业武器库,正是为验证工作所配备。当警报响起,我们需要从“促进交易”的思维惯性,暂时切换到“审慎核查”的侦探模式。这包括但不限于:
1.背景穿透核查:利用公开渠道及合规手段,核查对方主体涉诉、被执行、行政处罚情况,了解其商业口碑,尤其是观察其与“弱者”(如供应商、前员工)发生纠纷时的表现。
2.交易逻辑审查:审视商业方案是否合乎常理,对方承诺的利益是否远超市场水平,其盈利模式是否清晰可持续。实践中,许多欺诈都包裹在看似诱人却违背商业逻辑的合同之下。
3.履约能力核验: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银行流水、技术成果等,对付款条件、履约节点进行对等设计,避免我方先行履行全部义务。
4.关键事实交叉验证:对其口头陈述的重要事实,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据或通过第三方信息进行佐证。即对于任何可能引发争议的要点,都应引导或要求对方提供证据支撑,而非仅听信其单方陈述。
最后,以文本形式“建立关系防火墙”。经过验证,如果疑虑加深或风险确证,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法律工具构建“防火墙”,将潜在风险隔离在损害发生之前。这绝非意味着断绝一切往来,而是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实现风险可控下的合作或明确的风险隔离。具体而言:
1.信息与风险隔离条款:在合作协议或咨询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同时,对于高风险合作,可设计分阶段、附条件的履行方案,将大额交易拆解为多个独立且有对价保障的小周期,避免“一揽子”投入导致的沉没成本陷阱。
2.权利救济与退出机制:在合同中详尽设定解除权条款。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更应充分利用第五百六十二条,约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解除事由,例如对方关键陈述失实、特定履约节点严重违约、出现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一旦触发,我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3.担保与保全预案:对于资信存疑的对方,必须争取设立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以保证合同、抵押、质押等方式,增加其违约成本,保障我方债权实现。在诉讼策略上,应提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及时申请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使判决得以执行。
总而言之,律师的职业理性,并非对人性直觉的否定,而是对其的升华与加固。我们尊重那份源自进化本能的“不舒服”,但绝不依赖于此。我们要做的,是运用法律人的专业技艺,将这种感知导入调查、验证、缔约、履约的完整流程之中,最终用合同文本与制度设计,构筑起一道即便在人性最不可测之时,仍能捍卫公平与正义的“法律防火墙”。这既是律师对客户的受托责任,也是《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所要求的诚信执业、勤勉尽责的应有之义。真正的风险防控,始于对人心的洞察,终于对法律的笃行。

胡亚楠丨合伙人律师
胡亚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 法律硕士,合伙人律师, 拥于高级企业合规师证、高级经济师,入选深圳市涉外新锐人才库。
曾就职于美国、 欧洲企业驻中国代表处, 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 国际贸易等实务经验。
执业领域:房地产、国际工程、刑事辩护、商事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