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跨境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仲裁已成为跨境交易主体维权的重要方式。内地仲裁裁决常因被申请人财产在香港,面临跨境执行难题,如何通过香港高等法院许可程序实现裁决执行、打通债权实现“最后一公里”,是权利人的迫切需求。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施行,优化了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但实务中程序、法律适用等环节的复杂性,仍让权利人难以有效实现债权。
为帮助相关主体理清跨境执行思路、破解实务难题,拓宽债权实现渠道,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与法律规定,分享实务经验,为权利人提供可操作参考,助力其高效实现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一、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
该章为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提供完整相当于实体法的依据,主要为第84条及第92条的相关规定。
第84(1)条规定,以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根据该条例的相关条款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
第92(1)(b)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具体条件。
第94条则明确了申请人在誓章中必须包含的文件清单。
二、《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
《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对依照《仲裁条例》申请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有专门规定,是实务操作的核心程序依据。
文书准备 :
一、誓章
根据《仲裁条例》第94条,誓章须包含以下三项文件:内地仲裁裁决的正本,或经妥为核证的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经妥为核证的副本;法定语文译本。
如裁决或协议采用中文或英文作成,则无需提供译本。否则,须由官方翻译人员、经宣誓的翻译人员、外交代表或领事代理人核证法定语文(中文或英文)译本。
此外,誓章内容还须涵盖以下信息:申请人(债权人)及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各方的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或营业地点。裁决在申请之日未获遵从或未获遵从的程度。如裁决已获部分履行或部分强制执行,须如实说明,以避免申请人获得超额救济。
实务提示:誓章模版可在香港高等法院的官网上下载,但是一定要写清楚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有关香港法例609章《仲裁条例》第84条(1)条、第92(1)(b)条、第94条。另外香港高等法院也认可中文简体。
二、单方面传票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命令第10(1)(d)条,申请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可由申请人单方面(ex parte)提出,即无需通知被申请人,亦无需走送达程序,法官通过单方面聆讯即可作出认可命令。
实务提示:需要提供有效的香港联系电话和有效地址,因此需要提前准备。
三、证物清单
实务中,证物(相当于内地的证据材料)是誓章的重要附件。根据香港程序要求,结合内地仲裁实务经验,主要证物包括:
1、仲裁裁决书正本 — 经内地仲裁机构出具的正式裁决文书
2、生效证明 — 证明裁决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当事人身份证件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仲裁协议 — 原纠纷约定仲裁的协议正本或核证副本
5、被申请人在港财产证明 — 如有,提供债务人在香港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便于后续执行。
实务提示:每份证物要在证物的右上脚标注证物序号,比如“证物1”,就相当于内地的证据1;在宣誓处盖章后,需要填写具体共多少页,比如“证物1共4页”。
申请流程 :
一、第一步:宣誓处
前往香港高等法院宣誓处,由专人见证签署誓章。
此步骤相当于内地的公证环节,仅完成誓章签署,不算正式提交申请。
二、第二步:会计部
前往高等法院会计部缴纳申请费用。许可仲裁裁决的费用为港币1045元。直接告诉收银的柜台人员。
实务提示:缴费接受港币现金、八达通卡、AliPay Hong Kong ,建议提前准备港币现金或八达通卡,以免耽误办理。
三、第三步:登记处
携带誓章、单方面传票、全套证物(裁决正本、生效证明、仲裁协议、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以及会计部缴费凭证,前往高等法院登记处正式提交登记申请。等候法院排期聆讯。
实务提示:在登记处有很多当事人在办理扫描文件,但认可仲裁裁决不需要扫描文件。另再次提示一定要准备八达通卡,收到你材料时需复印单方面传票,香港高等法院的复印机仅接受八达通卡支付。
结语 :
综上,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高等法院的许可与执行,是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关键一环,程序严谨、细节繁多,对律师的跨法域实务能力要求极高。本文系统拆解了香港高等法院许可内地仲裁裁决的全流程与实务要点。
北京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跨境仲裁执行团队与境外相关深度合作资源,可提供从材料准备、程序推进到法庭抗辩的全流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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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洲丨律师
中闻深圳合伙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
专注领域:争议解决、强制执行(包含跨境,香港、澳新)、私募股权基金。
核心特长:深挖财产线索、精准定位隐匿资产;通过衍生诉讼穿透追责,拓宽回款路径,破解执行僵局。
执业理念:每笔债权都是真金白银,执行最后一公里,我们全力以赴,不负所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