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西兰上诉法院判决撤销奥克兰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一审中,中国HN公司依据某高院二审生效判决,请求奥克兰高等法院判令Shi先生偿还1.03亿元债务及利息,奥克兰高等法院支持了HN公司的诉请。新西兰上诉法院撤销奥克兰高等法院一审判决的理由为,HN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中没有提交一份关键证据(该行为可能导致中国的法院判决属于欺诈取得),因此,将案件发回奥克兰高等法院就相关欺诈问题重新审理。
二审上诉案件由中闻联合办公室跨境诉讼团队负责,于捷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表Shi先生出庭参加新西兰上诉法院审理。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一起涉及中国法院判决在新西兰承认与执行的重大跨境争议案件,案涉金额高达1.03亿元人民币(约2300万纽币),是迄今在新西兰申请执行的标的最大的中国法院判决案件。案件时间跨度长,历经中国两级法院审理及新西兰高等法院两次一审、上诉法院审理:
中国诉讼阶段:2012年至2015年间,HN公司与BE签订煤炭供应合同,HN公司预付货款共计1.03亿余元人民币。Shi先生作为BE公司高管,于2015年3月签署无限连带责任担保。DT公司亦提供资产抵押担保。BE公司未能履约还款,HN公司于2017年12月向某省中院起诉BE公司、Shi先生和DT公司。某省中院一审判决BE公司还款、DT公司抵押有效,但以担保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为由驳回了对Shi先生的诉请。HN公司上诉至省高院。2019年8月,某省高院二审改判,认定保证期间为两年,HN起诉未超时效,判令Shi先生对1.03亿元本金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在中国进入执行程序后,因Shi先生及BE公司名下资产寥寥,仅执行到少量银行存款,HN公司发现Shi先生在新西兰持有资产资产。
新西兰高等法院针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审理:2020年4月,HN公司向奥克兰高等法院起诉Shi先生,请求执行某省高院判决。Shi先生以“抗议管辖权”为由提出异议,且HN公司应先执行DT公司的抵押物。助理法官 Bell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Shi先生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认定:中国人民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的司法机关,某省高院作出的判决属于可执行的“法院”判决;HN公司已确立“具有充分可争辩的主张(good arguable case)”,新西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案件得以继续推进。
新西兰高等法院针对“自然正义”抗辩的审理:2024年12月,法官Downs 判决,驳回 Shi先生以“自然正义受侵”为由的抗辩。Shi先生主张某省高院二审未进行公开庭审、程序违法,且DT公司未妥善送达。法院经审查认定,某省高院二审采取的“询问”程序实质构成充分听证,Shi先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并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完全符合新西兰关于自然正义的标准;DT公司的送达亦合法有效。奥克兰高等法院据此支持了HN的执行申请,判令Shi先生支付1.03亿元人民币及利息。
新西兰上诉法院撤销奥克兰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奥克兰高等法院一审判决后,Shi先生委托中闻新西兰联合办公室跨境诉讼团队于捷律师提起上诉。团队重新梳理中新两地诉讼材料并调取中国一审、二审卷宗,发现一份签署于2016年1月1日的《资产担保协议》显示,在此前协议到期后各方已签订新的年度协议,而该协议中并不存在Shi先生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该2016年协议虽已由HN公司在奥克兰高等法院诉讼中作为证据披露,但未提交翻译件,其重要法律意义未获审理。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准许采纳该新证据,认定其引发了“不安感”,足以质疑中国判决的取得过程,据此撤销奥克兰高等法院作出的承认与执行判决,将案件发回奥克兰高等法院就欺诈问题重新审理。
二、争议焦点:隐瞒证据行为是否是否构成“判决欺诈取得”
三、“判决欺诈取的”判例渊源:Abouloff原则与Svirskis案
四、意义和影响
本案创造了多项跨境争议解决领域的里程碑纪录,具有重大的破冰意义:
目前在新西兰申请执行的标的最大的中国法院判决案件:
案涉1.03亿元人民币,是中新跨境判决执行史上标的额最高的案件,备受两国法律界关注。
首例对申请执行判据获得支持的一审判决撤销的案例:
本案是新西兰司法史上首例在高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执行中国判决后,被上诉法院成功撤销并发回重审的案例,打破了“一审胜诉即定局”的惯性。
成功以“判决欺诈取得”的理由撤销奥克兰高等法院的判决:
上诉法院明确以中国判决可能存在欺诈取得为由撤销原审决定,这在普通法域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的实践中极为罕见,为中国判决在海外执行遭遇的“欺诈例外”抗辩提供了全新的成功范本。
联合办公室跨境诉讼团队律师于捷,精准抓住2016年协议这一关键证据,成功说服上诉法院采纳新证据并发回重审,展现了中闻律师在跨境诉讼中的卓越专业能力。
中闻新西兰联合办公室跨境诉讼团队的又一标志性业绩:
除本案外,联合办公室跨境诉讼团队代理的另外一宗案件 Bin v Sun 案 成为中国法院认定中国与新西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存在“事实法律互惠”的两个代表性案件之一,进一步奠定了团队在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权威地位。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当事人成功阻止了巨额中国判决在新西兰的直接执行,更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应对境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中闻律师依托与新西兰Turner Hopkins律师事务所建立的联合办公室及合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覆盖跨境诉讼、境外判决承认与执行、跨境证据审查、境外上诉及争议解决的综合服务能力,标志着中闻律师国际化、专业化跨境法律服务能力迈上了新的高度。

新西兰办公室
顾问
于捷律师
于捷律师具有中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律师资格,持有中国律师执照和新西兰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执照。于律师的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民商事诉讼和跨境事务。此外,于律师擅长处理跨法域的并行诉讼及中国法院判决在英美法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 于律师曾多次受邀向新西兰高等法院和家事法院就中国法律问题提供专家证人意见。
· 于律师是新西兰华人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新西兰亚洲律师联合会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于律师精通英语和中文普通话。
· 教育背景:新西兰怀卡托大学,法学硕士(LLM)(一等荣誉学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安徽财经大学,法学学士
· 主要业绩:;曾为中国某上市公司提供15年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上市公司中国澳门和美国洛杉矶事务首席代表。在新西兰高等法院诉讼案件:Bin v Sun [2023] NZHC 436,;Meng v Tan & Ors [2023] NZHC 3142,;L v L, CIV-2024-404-0400,;Hebei Huaneng v Shi, CIV-2020-404-733,;Huang v Chen & Ors, CIV-2022-404-1229,;Zheng v Greig, CIV-2023-409-634,;C v K & K (No 2) Trustee Limited, CIV-2020-404-0162。